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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29    新闻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的要求,制定了厅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主项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检查

1

对土地估价行业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办发〔2024〕54号)“三、自然资源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估价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

对从事城乡规划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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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查、地灾防治、生态修复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3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4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部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39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进度和质量。”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5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省发证)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6

对探矿权、采矿权企业执法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勘查、开采)

《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省人大公告第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等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开展监督检查:(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巡查、抽查、暗访等方式开展自然资源监督检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7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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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矿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9

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2.《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第八大点十六小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10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2.《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测绘资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地图管理、成果管理等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1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测绘资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地图管理、成果管理等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2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3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4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5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6

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7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是否备案和数据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8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开展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19

对经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行政检查

1.《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

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进行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注:上述事项系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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