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助力城市更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9日
附件:关于开展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pdf
赣公网安备 36012102000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