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江西省土地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土地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业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整治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行为,是指土地估价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土地估价机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工作,协会秘书处派员协调受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核查、惩戒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各单位应参考相关课题服务成本,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向行业自律委员会进行报备。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举报涉嫌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可以从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历史收费等方面举证,综合以下四条进行研判。
(一)投标(响应)报价。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全部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 50%的;土地估价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二)成本核算。采取单项成本核算方式测算,应与该项业务土地估价计划采用的测算口径保持一致,包括以投入评估人员成本为基础的评估基本执业成本、法定税金等项目直接费用,公司分摊房租、水电等间接费用,以及合理利润,合计作为客观收费依据;
(三)历史收费。以与估价对象业务类型相同或相似的近三年内已完成项目实际收费额作为参考收费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证据。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由协会自律委员会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发生较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约谈或出具告示函,以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1-3个月不予开具对应时间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二、发生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行业内通报,在协会网站和单位会员群发布,可向委托方发出风险提示函。在资信评级活动中自律管理项目中扣5分,3-6个月不予开具对应时间的无不良记录证明,同时列入估价行为和估价报告专项检查对象。
三、发生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资信评级活动中自律管理项目中扣10分,6-12个月不予开具对应时间的无不良记录证明,列入估价行为和估价报告专项检查对象。同时抄送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法院等部门。
四、被惩戒单位为省外分公司的,业内通报、社会公示抄送其总公司所属的省级土地估价行业组织,同时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第七条 被自律惩戒会员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自律委员会惩戒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者给予保密。
第九条 原《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修订)》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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