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协会资产安全与资产完整,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存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三)资产信息在理事会公开。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资产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七条 各项资产收入、支出和处置全部纳入协会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环节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协会收支权限规定如下:
日常收支由协会负责人审批。大额收支,单笔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收支,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协会资产处置权限的规定如下:
日常资产处置由协会负责人审批。大额资产处置,单笔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决定。
第十二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履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在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进行工作报告时,应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协会终止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三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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