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今天是: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制度 - 政策法规制度
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新闻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协会资产安全与资产完整,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存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三)资产信息在理事会公开。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资产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七条  各项资产收入、支出和处置全部纳入协会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环节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协会收支权限规定如下:

日常收支由协会负责人审批。大额收支,单笔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收支,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协会资产处置权限的规定如下:

日常资产处置由协会负责人审批。大额资产处置,单笔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决定。

第十二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履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在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进行工作报告时,应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协会终止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三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友情链接
===国家土地有关单位=== ===省级土地有关单位网站=== ===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 ===新闻媒体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主办单位: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www.jxtdgj.com   2006-2026  版权所有
地址(ADD):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一路390号12楼    联系电话(TEL):0791-85936646   传真(FAX):0791-85936646
E-MAIL:zrzypjpgxh@163.com   备案号:赣ICP备18013815号-1   技术支持:元一科技


赣公网安备 36012102000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