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隶属于秘书处,财务管理人员设会计、出纳各1名,财务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三条 财务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核算管理,反映、分析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协会管理工作服务;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协会收入,规范管理费用;
(六)对上级机关及财政、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应予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条 协会各部门和员工办理财务事宜,均需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单位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账簿。正确进行会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核原始凭单,如实编制会计凭证,认真登记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三)按月检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结存情况,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根据完备的手续及时处理添置、调入、调出、报废等事项。保证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安全。
(四)负责发票的购买、监督、使用、缴销等有关事宜。
(五)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归档的要求,对单位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妥善管理好发票等。
(六)热爱本职工作,熟悉财务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保守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和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根据收付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
(二)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坐支、挪用资金,不以“白条”抵库,不私传保险柜密码。
(三)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凭证,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四)加强支票管理,严格执行支票领用手续,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管。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银行账户。
(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对所负责的账、证、表按时期分类别妥善保管,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保管好发票、收据存根,空白支票,空白收据,收、付讫用章。
(六)认真做好每月工资发放,及其他款项的发放、报销等工作。
(七)严格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保守单位秘密。
第七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财务人员要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严格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现金与支票管理
第八条 现金领用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九条 支票的签发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现金支票只能在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内签发。
(四)在签发支票时出纳人员应按照规范认真填写实际签发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款项用途要真实。支票填写完成后,由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加盖财务章与法人章后予以签发。
第十条 支票的领用与报销
(一)领取支票应妥善保管、严禁折叠、涂擦、损坏。
(二)支票应当在指定的用途和金额范围内使用,擅自更改用途或超范围使用支票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 支票的保管
支票一旦遗失必须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向银行和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并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并填制挂失申请书向开户行申请。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捐赠收入
接收捐赠时,可以要求捐赠方在捐赠函(协议)中注明捐款或捐赠物资的价格并提供有关凭据。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凭据可以为发票、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
本协会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凭据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四条 会费收入
会费收费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按照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章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章程》、《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按照性质的不同分为:借款业务、日常费用报销业务、员工工资发放业务、物资采购业务及其它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 借款业务
(一)审批流程
借款人签字--财务审核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流程说明
1、借款人根据借款事项填写《借款单》或借款说明,借款事项仅限于备用金、差旅费;
2、各级签批人需详细了解借款用途及严格控制借款额度;
3、财务负责人需核实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借款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可提出拒付理由,由协会领导决策;
4、财务付款方式一般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七条 日常费用报销业务
(一)日常费用是指维持协会正常运营所需的办公费、水电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差旅费、伙食费、租赁费、保险费等。
(二)审批流程
报销人签字--财务审核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流程说明
1、报销人根据报销事项填写《报销单》,其中,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后需附发票、必要的费用说明资料等;
2、财务部需审核单据填写的规范性、合法性、费用标准的合规性及金额的准确性;
3、财务付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四)报销范围及标准
1、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等,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取得的相关发票或凭据报销,报销标准参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差旅补助分为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100元/天/人,省内交通补助60元/天/人,省外交通补助80元/天/人,带车出行不发放交通补助。
2、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所租金等。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取得的相关发票或凭据报销,报销标准参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3、接待费
接待费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取得的相关发票或凭据报销,报销除发票、清单外,还应写明来访单位、事由、接待人数(姓名)等要素。费用标准不超过130元/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报销标准参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工资的发放业务
(一)审批流程
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审批权限及职责
1、提交工资表时,需附有工资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等必要资料;
2、财务部需审核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工资计算的准确性、补贴标准的合规性;
3、财务付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业务审批权限规定
(一)物资采购业务是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的采购;
(二)物资采购业务需提供相应的采购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审批流程
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其它付款业务
(一)其它付款业务主要是指协会其他付款业务,主要包括审计费、活动费等;
(二)审批流程
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其他付款业务原则上应根据协议、发票或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然后根据业务性质遵照以上条款办理付款。
第二十一条 报销事宜应由经办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相互转让或他人代替办理
第五章 工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月18日发放当月工资。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并编制员工工资表。
第二十四条 工资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工资发放事宜;如有所变动的,须由财务负责人报会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 审批后的工资表归档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经办人向财务人员报送需求计划,计划中应说明需购置该固定资产的理由、数量、用途等;由财务人员向秘书长报送,秘书长和会长审批后按计划进行购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人负责。年终,财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或说明,相关人员应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或说明中相应栏目内签字,经会长和秘书长审批后办理。
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应由有关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条 员工在调离岗位前,应将个人领用、借用的各类固定资产退交协会财务并办理退还手续,凭财务开具的通知书和其它证明文件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银行对账单5年;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三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