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收支行为,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资产风险、廉政风险,保障协会资金、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协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协会行业属性、业务特点及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岗位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离。会计负责账务核算、凭证审核、编制报表、档案管理、预算决算编制;出纳负责资金收付、银行对账、现金保管、票据保管,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稽核工作。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能力,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人员岗位调整、离职必须办理完整工作交接,由监事或秘书长监交,交接资料留存归档。
第四条 预算实行全口径管理,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包含会费收入、技术服务收入、课题项目、培训收入、政府补助、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及对应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人员薪酬、资产购置等。
第五条 协会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协会对公银行账户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禁使用个人账户代收协会资金。收入类型包括会费、行业技术服务、课题研究、继续教育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捐赠、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分级授权审批(可由理事会后续调整金额标准)
单笔支出≤50000元:经办人提交资料→财务复核→秘书长审批→会长审批;
单笔支出>50000 元: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经办人填写报销申请,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合同、发票、采购清单等佐证材料。财务审核票据合规性、预算额度、附件完整性。按分级权限完成审批,审批手续齐全后,出纳办理付款,优先采用公对公银行转账,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
第八条 资产包含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对外债权等。
(一)货币资金管理
现金执行限额管理,超限额资金当日存入对公账户;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每月完成银行账户对账,由会计复核,对未达账项跟踪清理。
严禁出借账户、出租账户,严禁公款私存。
(二)固定资产管理
协会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统一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执行购置、入库、领用、报废、核销全流程管控。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资产盘点,财务、资产管理员、经办人联合盘点,形成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资产流失、闲置资产及时整改、追责报备。
第九条 财政票据、增值税发票实行专人保管、领用登记、作废核销制度。票据领用、开具、保管、归档全程留痕,作废票据联次齐全,票据存根按规定年限保管。
第十条 会计档案包含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管。查阅、复制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审批并登记。
第十一条 财务按月出具月度报表,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开展离任财务审计。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报送财务资料,配合年检、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内控监督体系:
财务日常自查:财务人员按月开展资金、票据、凭证自查。
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资产、内控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外部审计:每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对内控检查、审计、监督发现的内控漏洞,由秘书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监事会或理事会。
第十四条 凡存在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挪用协会资金、违规保管印章票据、越权审批、伪造凭证等违规行为,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6年9月22日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