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人事管理,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障协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工作,维护协会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职聘用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秘书处人员、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协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按协会章程及换届相关规定管理,涉及薪酬、考勤、岗位履职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坚持依法管理、公开公平、择优聘用;
2. 坚持权责清晰、绩效考核、能进能出;
3. 遵守社会组织廉政、财务、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劳动合同、考勤、培训、考核、档案、离职等事项。理事会负责审定人事制度、岗位设置、薪酬方案、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根据协会业务需要,设置岗位,可包括:秘书长、办公室、会员服务、党建宣传、财务等岗位,岗位说明书由秘书处拟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基本任职条件
1、拥护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4、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规定不得在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聘用或担任协会管理岗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服刑或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符合政策除外);
3、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未满限制期限;
4、存在失信被执行等不适宜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情形;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任职情形。
第三章 招聘、录用与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招聘程序
1、根据岗位空缺,秘书处提出招聘方案,报会长或理事会审批;
2、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采取笔试、面试、综合考察方式遴选;
3、拟录用人员开展背景核查;
4、确定录用人员,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条 入职提交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按需)、原单位离职证明,填写入职登记表,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条 用工合同
1. 全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薪酬、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解除终止条件;
2. 兼职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 兼职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劳务报酬、双方权责;
3. 合同 / 协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全职人员可约定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不予录用、解除合同。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各岗位人员须按照岗位说明书履职,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服从秘书处工作安排,按时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忠于职守,不得推诿、怠工,不得无故拒绝合理工作安排;
3、保密义务:对协会会员资料、内部会议纪要、未公开项目、财务信息等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离职后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4、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会员礼品、回扣、好处费;不得借协会名义从事个人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挪用协会资产;
5、不得私自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约、承诺、借款、担保,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协会;
6、公文、印章、票据、证照按协会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严禁违规使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存在夫妻、直系血亲等利害关系,涉及项目评审、采购、费用审核、评优评奖等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考勤、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 全职人员实行固定工作时间,参照国家法定作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可安排加班,加班按协议 / 制度安排调休或补助。
第十六条 请假管理
1、假期类型: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请假审批: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按权限审批;紧急情况可事后补假;
3、无故不到岗、未请假缺勤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薪酬、社保与福利
第十七条 协会薪酬方案(工资、绩效、津贴)由秘书处拟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示;薪酬标准遵循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全职工作人员,协会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兼职人员按劳务协议约定执行,协会不承担社保。
第十九条 按照协会财务制度,可设置体检、节日慰问等福利,所有支出必须符合社会组织财务规定。
第七章 培训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秘书处组织开展入职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能力培训、廉政教育等,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
1、实行年度绩效考核,也可设置季度考核;
2、考核内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纪律遵守、会员评价;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岗位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1、工作成绩突出,为协会发展、会员服务作出重大贡献;
2、应急任务、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3、提出合理化建议,产生明显效益。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减绩效、调岗、解除聘用 / 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无故旷工、多次迟到早退,工作消极懈怠;
2、泄露协会保密信息,造成损失;
3、以协会名义谋取私利、收受回扣、违规接受宴请礼品;
4、违规使用印章、证照,擅自对外承诺,造成协会经济或名誉损失;
5、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侵占协会财产;
6、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
第九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入职材料、合同、考核记录、奖惩、变更、离职材料。
档案专人保管,做好保密,不得随意涂改、抽取档案材料。离职人员档案按规定保存。
第十章 离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离职类型包含辞职、合同到期不续聘、解聘、辞退。
第二十六条 离职流程
1、辞职:全职人员按劳动合同提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2、离职交接:必须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文件、钥匙、证照、账户、财务借款、会员资料、固定资产,填写交接清单,交接完成后方可办结离职;
3、结清薪酬、办理社保减员;
4、离职人员继续遵守保密约定、竞业约定(如有)。
第二十七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年度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协会制度,按法定程序办理解聘,必要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协会发生用工、人事争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6年9月22日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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