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负责人履职行为,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与声誉,保障协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所有在任期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负责人”)。
第三条 对出现本制度所列特定情形的负责人,协会将依据章程和本制度,启动劝退或罢免程序。处理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触发情形
第四条 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触发劝退或罢免程序:
1. 刑事犯罪:因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判决已生效的。
2. 严重行政违法:因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且该违法行为与协会管理职责相关或对协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3. 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老赖”名单)的。
4. 严重违反章程或规章: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严重失职,给协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情形: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行业规范,致使其不适合继续担任协会负责人的情形。
第三章 处理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协会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接收信息、初步核实、启动程序、组织调查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协会监事会负责对劝退或罢免程序的启动、调查、审议、表决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七条 按照章程规定,协会理事会拥有对负责人进行罢免的职权。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接收与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反映负责人涉嫌触发情形的问题。理事会应在收到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初步核实:
理事会成立至少由3名理事组成的核实小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情况核实,并形成书面核实报告。核实方式可包括:约谈当事人、查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函询等。
第十条 启动程序:
核实报告认定基本事实存在、确需处理的,理事会应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可线上或线下),经出席理事过半数同意,正式决定启动劝退或罢免程序。
第十一条 申辩与听证:
决定启动程序后,理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指控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给予15日陈述、申辩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理事会应组织听证会。
第十二条 劝退程序: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较轻,未达严重程度的,理事会可先进行劝退。
2. 劝退由理事会指定2名理事与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说明利害,劝其主动辞去负责人职务。
3. 当事人同意主动辞职的,应在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辞职信。理事会接受其辞职,并向会员大会通报。
4. 当事人拒绝主动辞职的,理事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转入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罢免程序。
第十三条 罢免程序:
1. 提出罢免案:理事会根据核实报告及申辩、听证情况,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式形成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当事人身份、触犯情形、事实理由及法律/章程依据。
2. 审议通知:理事会应在罢免案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理事会的临时会议通知,并附上罢免案全文及当事人的书面申辩意见(如有)。
3. 审议与表决:在理事会上,应给予当事人再次申辩的机会(当事人放弃的除外)。随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案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现场公布。
4. 决议送达:罢免决议通过后,理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议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决议生效与后续事宜
第十四条 当事人自辞职申请获理事会接受之日,或罢免决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其负责人职务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 职务终止后,协会应于15个工作日内:
1. 发布正式公告,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2.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3. 督促当事人移交其任职期间负责的文件、印章、财务账册及其他协会财产。如当事人拒不配合,协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十六条 因违法犯罪等情形被罢免或劝退的负责人,此前为协会正常履职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予结算,但因其违法行为给协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协会有权依法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6年9月22日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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