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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29    新闻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赣发改体改〔2018〕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3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25000元/年;

(三)单位会员:15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1000元/年(其中50%是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委托代收的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

(一)缴纳时间: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于每年中旬发放缴费通知后一次性缴清;新入会员应在一个月内交清当年会费;

(二)缴纳方式:向协会公账账户转账。(开户名称: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开户行:江西银行南昌铁路支行,帐号:791910031300069)。

第五条 会费的支出: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允许的开支。

(一)本协会开展的调研、国内外交流、继续教育培训、技术交流研讨、座谈会及有关会议等各项业务支出;

(二)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编印会刊、资料,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等支出;

(四)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接待费等;

(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专家、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

(六)举办大型活动等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内设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会费专门账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独立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经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本协会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三)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须经过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支出。

第七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向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具体收支和预决算工作由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6年3月28日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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