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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22    新闻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

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

 

2010年3月1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1年6月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现根据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2017年7月8日省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9年4月24日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 2021年6月8日省协会三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 2022年6月13日省协会三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执业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并对参加省协会成为会员和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土地评估合同约定与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土地评估委托方签订土地评估合同。土地评估合同的签订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要求签写完整。估价目的、估价标的、估价费用等事项必须签订准确。

土地估价机构承接土地评估项目后,开具评估项目收费的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并在完成服务后将其资料与评估报告和估价服务合同资料放入估价档案中备查。

  土地评估报告除另有约定需要保密外,其他所有类型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当在土地评估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及二维码后方可使用。

  土地估价机构出具未在土地评估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及二维码的评估报告按照违约处理。


第三章  土地评估委托受理与实地查勘

 

  土地评估委托受理应当由土地估价机构统一办理,不得以土地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名义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名义承揽业务。参与受理委托的土地估价师应与委托方充分沟通,要求委托方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尽可能搜集其他资料进行补充并审慎核实,所有资料和依据应做好来源核实与记录整理工作。

 对受理的土地评估业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土地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时,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全程参与受理委托、实地查勘、撰写评估报告等估价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实地查勘规定的要求,在认真核实估价标的坐落位置后进行现场查勘,采用笔记、拍照、录音、摄像等多种方式对估价物内外部或案例等进行详实的记录。进行实地查勘的人员均应当在查勘记录表上签名,尽可能让领勘人或被咨询人签字或盖章。

  评估专业人员拍摄的估价对象现场照片应当与实地相符,并放入土地评估报告正本中后方可对外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第四章  执业检查

 

第十条  为保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行业自律公约签约的土地估价机构自觉接受省协会及其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其调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对履约人进行执业检查时,有笔记、拍照、录音、摄像相关资料的权利。履约人应当全面配合,按照检查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安排专人进行对接,不得以任何形式消极应对或阻拦执业检查。

第十  行业自律委员会定期召开行业自律工作会议, 研究和开展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时可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履约人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编制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检查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查记录,提出初步意见,并视履约执行情况给予评分。

第十  常规检查可根据实际反映或投诉举报等情况,制订一项或多项检查内容,随时组织检查小组进行检查;也可随机抽选检查对象。     

第十  专项检查视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研究,编制工作方案,抽调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检查内容、工作程序进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  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检查或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  自律委员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履约人有违约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第五章  举报投诉与违约处理

 

第十  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违反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各行业自律公约签约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公示自律委员会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  举报人、投诉人向自律委员会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被投诉人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书面材料;涉及土地评估报告的,提供具体报告的编号、时间,并尽可能提供有力证据;投诉人应当书面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投诉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在举报投诉书上加盖公章。省协会和其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  自律委员会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5-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  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协会。自律委员会应当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向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土地估价机构告知处理结果。履约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并书面详尽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省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律委员会对复议申请人的违约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复议有难度的,省协会可将履约人的申请资料提交其常务理事会进行听证表决。表决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人员(或具有表决权的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到会,并经到会1/2(含1/2)以上具有表决权的人员通过。表决确定的结果,由省协会将复议结果告知违约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可向全省行业自律公约签约机构进行通报。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奖励

 

第二十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会员,省协会经查证属实,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第四章及中估协《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其中涉及有关事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省协会对履约人的所有违约行为均进行记录。凡有违约行为记录的,一年内不予开具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视情节轻重和违约次数等情况在不同级别的诚信系统中向社会公示。同一违约行为3次及以上的,省协会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录入诚信档案,作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省协会建议本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2、对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赔偿责任处理的,省协会按照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或移交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  对举报人、举证人的举报、举证,经查实确有违约行为,作出了重大贡献或提供了重要线索的,省协会给予举报人、举证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由自律委员会提出,报经省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的通过和修订,应当由省协会常务理事到会讨论,并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或经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通过后,省协会作为本实施细则的监管方应当监督与本实施细则的履约方签定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公约。

第二十  为维护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业秩序,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外省入赣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到省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签订本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公约,遵守本省的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省协会对不参与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签约的机构(即不承担本省行业自律公约责任的机构)不予其资信等级评定、组织土地估价师后续继续教育等服务;对不执行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和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与本行业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3日经省协会三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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