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4日省协会三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的管理,联合全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单位和估价师,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的专业地位,根据《资产评估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办法》和《江西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资格专业人员或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相关业务、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意愿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专职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管理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章 入会申请
第三条 执业的评估专业人员申请入会,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材料;
(二)估价师承诺函;
(三)入会书面申请;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其他会员入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行业自律承诺函;
(三)行政备案函及附记页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评估专业人员相关信息、社保证明及人事档案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批准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入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成为协会正式会员的,将在协会网站公示,无投诉、异议的,由协会发放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举办有关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会提供有关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章 退会和注销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退出协会。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还会员证,由协会公布退会单位或个人的名单。
个人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履行义务的或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不履行义务的或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注销会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注销会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省协会三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议会议通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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